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30號
TPDV,102,訴,1630,2013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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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0號
上 訴 人 立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文
      許榮棋
被 上訴人 甘信男
      郭世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
別如附表所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亦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
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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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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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納第二審│
│號│即原告│ (新臺幣) │裁判費之金額│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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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明股│1,607,714 元│25,408元  │
│ │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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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榮棋│  1,000 元│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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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