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曾祖孫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2年度,25號
TPDV,102,親,25,2013111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25號
原   告 顏楊秀霞 住台北市南港區成福路6
      楊秀鳳  住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楊秀蘭 
      王漢陽 
      王錦獅
      洪王愛玉
      周文欽  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王周幼美 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周麗  
      周招治  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余振國律師
被   告 楊世宇(兼楊郭謹之承受訴訟人)
      楊玉卿(兼楊郭謹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如(兼楊郭謹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儀(兼楊郭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慶雲等間請求確認曾祖孫關係存在之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世宇楊玉卿楊淑如、楊淑儀為被告楊郭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為同法第175條、第178條所明定。二、經查本件被告楊郭謹於民國102年3月30日死亡,原告顏楊秀 霞、楊秀鳳楊秀蘭、被告楊世宇楊玉卿楊淑如、楊世 宇為其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因原告 顏楊秀霞楊秀鳳楊秀蘭立對造之地位,故本件應由被告 楊世宇楊玉卿楊淑如、楊淑儀為楊郭謹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楊世宇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