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4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
金事件(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1 號),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
,而對民國102年10月22日本院所為102年度聲字第514 號駁回其
聲請之裁定,於102年11月1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等書狀,核其內
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規定,應視
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