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曾盈珮
曾紀羱
譚上予
譚時予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曾傳明
譚國才
聲 請 人 曾紀洋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曾盈珮、曾紀羱、曾紀洋應補正經其等親自簽章之拋
棄繼承聲請書、最新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譚上予、譚時予應補正其等之另一法定代理人譚國才
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已通知曾盈珊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
函暨雙掛號回執,或經曾盈珊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通知書)
到院。
四、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
機5216)。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