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758號
TPDV,102,繼,1758,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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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曾盈珮 
      曾紀羱 
      譚上予 
      譚時予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曾傳明 
      譚國才
聲 請 人 曾紀洋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曾盈珮曾紀羱曾紀洋應補正經其等親自簽章之拋
  棄繼承聲請書、最新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譚上予譚時予應補正其等之另一法定代理人譚國才
  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已通知曾盈珊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
  函暨雙掛號回執,或經曾盈珊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通知書)
  到院。
四、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
  機5216)。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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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