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741號
TPDV,102,繼,1741,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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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鄭文達  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4
被繼承人  鄭徐燕  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4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鄭徐燕(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戶籍地:臺北市○
  ○區○○路○段000巷0弄0號)於民國102年8月20 日死亡,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鄭徐燕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鄭徐燕遺產負擔(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4 項
  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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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