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盧子捷 住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
盧志賢
上 二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小玲
盧文彥
聲 請 人 林珮加 住台中市太平區文林街
法定代理人 林中化
盧玉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可參。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 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復經民法第1176 條第5項載有明文可稽。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盧崇誥於民國102年7月27日死亡,此有除 戶戶籍謄本足參。又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 之子輩,尚有盧文楷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此有盧文凱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存卷可佐,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孫輩即聲 請人等之繼承權顯均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等自無拋棄繼 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 ,應該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