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624號
TPDV,102,監宣,624,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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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吳彭玉梅 住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康治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吳康治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 民國102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吳康治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足參,應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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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