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紫嫻(原名李昕宜)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1,3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3+1)×10×34=1, 36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0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 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 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弄0號7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 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 證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居所即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 0 號2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 ?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
五、聲請人應詳細說明與配偶分擔之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賃 、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情形
,並就聲請人負責之生活必要支出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之 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費證明。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健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若 無投保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與銀行債權人自前置協商成立後,其還款狀況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前置協商成立證明書、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理賠 等相關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 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 ,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 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父母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 薪資證明、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民國100、101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 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父母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 相關證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就 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民國100、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 及提出相關證明。
十四、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