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189號
TPDV,102,法,189,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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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劉步遠財團法人沈剛伯先生學術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沈剛伯先生學術基金會之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沈剛伯先生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 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 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沈剛伯先生學術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8年11月27日設立許可 在案,嗣經變更登記,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1 年1 月16日核 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3冊第7 頁第1549號)。因捐 助章程有變更需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該財 團法人102 年9 月18日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 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沈剛伯先生學術 基金會102 年9 月18日第6 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 記書、捐助章程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 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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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