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167號
TPDV,102,法,167,2013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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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森本哲司財團法人天理教台北市心勇教會之董事
      事長
代 理 人 陳鴻蓮  住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理教台北市心勇教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理教台北市心勇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理教台北市心勇教 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而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經第6 屆第5 次董事會議決議通 過修正捐助章程案,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依法 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後捐助 章程、新舊章程修正對照表、董事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 各1 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理教台北市心勇教會捐 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內政部以102 年10月 25日台內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無意見,是其聲請變更上 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訂對 照表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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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