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160號
TPDV,102,法,160,201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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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朱志榮財團法人台北市養興宗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養興宗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養興宗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養興宗教基金會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87年 9月 24日以北市民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許可設立有案,並聲請 本院登記處於87年11月2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 第83冊、第85頁第2171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 其財產,乃提請第3屆第2次董事會於102年3月24日決議,補 充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前開規定,請求裁定准 變更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 程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養興宗 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 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復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函請其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就 本件章程所為之變更表示意見,該局函覆表示對該變更無意 見,有該局102年10月 8日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 卷可稽,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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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