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340號
TPDV,102,建,340,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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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40號
原   告 城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達
訴訟代理人 吳鳳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萬6306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 萬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0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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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