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33號
TPDV,102,建,33,2013111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在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
建字第3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8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1/1頁


參考資料
人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