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在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
建字第3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8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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