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323號
TPDV,102,建,323,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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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3號
原   告 崧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正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原告雖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3,69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原告尚應補繳16,53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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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