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3號
原 告 崧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正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原告雖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3,69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原告尚應補繳16,53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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