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26號
TPDV,102,家訴,26,201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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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家訴字第26號
原   告 王詠華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趙培宏律師
被   告 王信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   告 王國柱 
程序監理人 黃仕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鄭惠芳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並依附表所示之分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王國柱為父女,與被告王信華為 兄妹,為被繼承人鄭惠芳之全體繼承人。鄭惠芳於民國100 年2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 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因兩造對於遺產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 而系爭遺產又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 第832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求命判決分割遺產,依 附表示之分配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王國柱則以:鄭惠芳死亡時雖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及 現金,惟鄭惠芳名下之股票及彰化銀行帳戶內之現金,係王 國柱借鄭惠芳名義買賣及存款,屬於王國柱所有,故王國柱鄭惠芳彰化銀行帳戶領取之24,972,292元,並非鄭惠芳之 遺產,鄭惠芳之遺產僅有現金新台幣(下同)2,843,606元 。又王國柱鄭惠芳係夫妻,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 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鄭惠芳死亡時,王國柱鄭惠芳有 1,383,829元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鄭惠芳之遺產應 先扣除1,383,829元後,餘額繼承人分平均分配。倘認鄭惠 芳名下之股票及王國柱領取之24,972,292元為遺產,王國柱 主張以對鄭芳之剩餘財產差額債權,抵銷所負債務等語,資 為抗辯。
三、被告王信華則以:鄭惠芳死亡時,剩餘財產為42,871,410元 ,王國柱之剩餘財產為75,976元,剩餘財產差額為42,759,4 34元,王國柱得請求之剩餘財產為23,197,717元。而鄭惠芳 生前早呈植物人狀態,王國柱在該期間,領取鄭惠芳之存款 24,972,292元,係王國柱鄭惠芳所負債務,應予返還。故 王國柱鄭惠芳所負債務,與其對鄭惠芳之剩餘財產差額請



求權相互抵銷後,對鄭惠芳仍負有3,574,575元之債務,依 法應自其應繼分中扣還等語置辯。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王國柱鄭惠芳係夫妻,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定 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二)鄭惠芳於100年2月7日死亡,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現 金及股票,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三)王國柱之剩餘財產為75,976元。
(四)王國柱鄭惠芳生前自鄭惠芳彰化銀行之帳戶內領取存款 24,972,292元。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鄭惠芳名下之股票,及彰化銀行之存款,是否為王國柱所 有?
(二)王國柱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數額為何?(三)王國柱主張抵銷,有無理由?抵銷後,王國柱鄭惠芳是 否仍負有債務?
六、本院判斷如下:
(一)鄭惠芳名下之股票,及彰化銀行之存款,是否為王國柱所 有?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277條前段所明定 。又所謂借名契約,顧名思義,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 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 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 但無使他方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故主張借 名契約成立者,自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2、王國柱主張鄭惠芳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款,及鄭惠芳名下所 有股票,均係其借用鄭惠芳名義存放、買賣等情,並未舉 證以實其說,則空言主張鄭惠芳名下之股票,及彰化銀行 之存款,均係其借用鄭惠芳名義存放、買賣,屬其所有云 云,洵無可取。
(二)王國柱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數額為何? 1、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 差額,應平均分配。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明定。 2、鄭惠芳死亡時,其剩餘財產有42,871,410元,此有遺產稅 繳納證明書足參(見本院 101年度家調字第9-11頁),且 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王國柱之剩餘財產為75,976元,雙方 之剩餘財產之差額為42,795,434元,故王國柱得請求之剩 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為21,397,717元。



(三)王國柱主張抵銷,有無理由?抵銷後,王國柱鄭惠芳是 否仍負債務?
1、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為民法第334 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2、王國柱鄭惠芳彰化銀行帳戶領取之存款24,972,292元, 係鄭惠芳所有,其對鄭惠芳負有返還前開項之義務;而王 國柱對鄭惠芳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21,397,717元,屬於 對鄭惠芳之債權。王國柱主張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債權,抵銷所負債務,即無不合。
3、前開債權債務相互抵銷後,王國柱鄭惠芳仍負有3,574, 575元之債務。
七、鄭惠芳之遺產應如何分割?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及第11 64條分別定有明文。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 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 價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同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鄭惠芳死 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存款、股票及債權,因兩造對於系 爭遺產應如何分割,不能達成協議,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 分割之情形,則原告以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 分割鄭惠芳之遺產,於法即屬有據。遺產中存款及債權以 原物分割,股票則變賣分割,變賣所得由兩造按應繼分比 例分配,符合公平原則。
(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又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 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為民法第11 54條、第1172條所明定。王國柱鄭惠芳之債務人,亦為 繼承人之一,就其對鄭惠芳所負債務,應按其債務數額, 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是鄭惠芳臺灣銀行存款2,41 2,490元,其中2,383,050元先扣還分配予原告及王信華各 二分之一後,其餘存款及股票變賣後之所得,按應繼分分 配如附表分配比例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附表:
┌────┬──────┬────┬─────────┐
遺產種類│ 項 目 │分割方法│分配比例 │
├────┼──────┼────┼─────────┤
│ │臺灣銀行 │ │ │
│ │2,812,490 元│原物分割│臺灣銀行存款中2,38│
│ ├──────┤ │3,050元自王國柱之 │
│現金存款│永豐銀行 │ │應繼分扣還,由王詠│
│ │29,633元 │ │華、王信華先各取得│
│ ├──────┤ │1,191,525元後,剩 │
│ │彰化銀行 │ │餘款項,及其他銀行│
│ │1,483元 │ │之存款,由王詠華、│
│ │ │ │王信華王國柱各分│
│ │ │ │得三分之一 │
├────┼──────┼────┼─────────┤
│ 股 票 │如附件所示 │變賣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王詠│
│ │ │ │華、王信華王國柱
│ │ │ │各分得三分之一。 │
├────┼──────┼────┼─────────┤
│ │對王國柱之債│ │王國柱王信華、王│
│ 債 權 │權3,574,575 │原物分割│詠華各分得三分之一│
│ │元。 │ │,按現金存款之分配│
│ │ │ │比例扣還。 │
└────┴──────┴────┴─────────┘
附件:
┌───────────────┬────┐
│ 股 票 名 稱 │ 股 數 │
├───────────────┼────┤
│台光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16,000 │
├───────────────┼────┤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687 │
├───────────────┼────┤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470 │
├───────────────┼────┤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478 │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77 │
├───────────────┼────┤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668 │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267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32 │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394 │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13,940 │
├───────────────┼────┤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779 │
├───────────────┼────┤
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244 │
├───────────────┼────┤
│元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4,181 │
├───────────────┼────┤
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10 │
├───────────────┼────┤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10 │
├───────────────┼────┤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13,000 │
├───────────────┼────┤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991 │
├───────────────┼────┤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




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 │ 15,912 │
├───────────────┼────┤
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 1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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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