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原 告 李作模
鄭美麗 住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60
李命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英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24,23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4,104元。
二、原告李作模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應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
,原告李作模僅以部分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不適格,應予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