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332號
TPDV,102,司聲,1332,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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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WYNN RESORTS (MACAU)SA(即永利渡假村(澳門)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AN MICHAEL COUGHLAN(即毅恩.麥高.庫克倫)
代 理 人 黃日燦律師
代 理 人 孫德至律師
相 對 人 陳正忠 
相 對 人 張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前經本院100年 度重訴字第143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 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 字第16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即相對人連帶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2年7月29日確定, 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3,86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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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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