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130號
TPDV,102,司聲,1130,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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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陳玉珠 
      蔡陳鉞  住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1
      王美紅 
      陳銘輝 
相 對 人 王高玉惠
      陳水土  住新北市深坑區深坑里
      陳美枝 
      陳明營 
      陳玉枝 
      陳林素珠
      陳錄順
      陳錄豪
      陳珈嫻
      陳榮華 
      陳榮宗
      陳世傑  住新北市汐止區明峰街
      陳世峯
      陳錄圳  住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
      陳圡金  住臺北市和平東路
      陳黃杰 
      陳錄成  住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1
      陳黃河 
      王世賓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
11月11日本院102 年度司聲字第1130號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
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給付工程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割共有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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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