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30號聲 請 人 陳玉珠 蔡陳鉞 住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1 王美紅 陳銘輝 相 對 人 王高玉惠 陳水土 住新北市深坑區深坑里 陳美枝 陳明營 陳玉枝 陳林素珠 陳錄順 陳錄豪 陳珈嫻 陳榮華 陳榮宗 陳世傑 住新北市汐止區明峰街 陳世峯 陳錄圳 住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 陳圡金 住臺北市和平東路 陳黃杰 陳錄成 住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1 陳黃河 王世賓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1日本院102 年度司聲字第1130號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給付工程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割共有物」。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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