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90年度,88號
TCEV,90,中簡聲,88,200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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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 理 人 張唐榮
  送達代收人 張唐榮
  相 對 人 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連同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零貳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 二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 費中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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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