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章淑先
相 對 人 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 義」。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關於「甲○○」之記載,係顯然之錯誤,爰更正為 「林 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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