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7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人 周冠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芮葒(原名:邱留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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