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8788號
TPDV,102,司票,18788,201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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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788號
聲 請 人 胡正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明珠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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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