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5616號
TPDV,102,司票,15616,201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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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5616號
聲 請 人 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Inc.)
非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洪仁杰律師
      洪玉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本票 裁定,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 日內補正本票原本1 紙、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該裁定於102 年10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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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歐特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特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