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2085號
TCEV,90,中簡,2085,200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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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八五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奇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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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