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一號
原 告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茶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參拾伍萬貳仟玖佰零陸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並請原告補正被告茶陸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及被告丁○○、甲○○二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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