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一六號
原 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陸續與原告簽訂二份新建工 程污水處理工程合約,前者工程名稱為「富林建設歌林別墅」,工程總價新台幣 (下同)一百一十七萬五千元,詎原告完工後,被告尚有尾款十一萬七千九百八 十三元未付。後者工程名稱為「東洋別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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