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2年度,16號
TPDV,102,司執消債清,16,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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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債 務 人 葉盈吟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楊久弘律師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李民彥  住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謝萬霖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 3款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 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 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 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 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 程序終結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7條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葉盈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 份在卷可稽。再查,依據債務人所陳報之清算財團財產報告 書、,其名下之財產有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存款,共計新台幣(下同 )13,141元、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259股、長 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3307股、及以其為要保人之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9筆,保單價值準備金總 計345,300元。上開清算財團之財產中,債務人於彰化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僅65元及華泰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之 未上市上櫃股票259股,因認顯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 定之費用,故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15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債權人均 未為反對意見,而其餘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又



本院認本件清算程序並無選任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 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 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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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