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176號聲 請 人 吳月英 住苗栗縣苗栗市國華路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支票票號BU0000000 )之發票日期 欄位記載不明,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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