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2176號
TPDV,102,司催,2176,201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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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吳月英  住苗栗縣苗栗市國華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支票票號BU0000000 )之發票日期
  欄位記載不明,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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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