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173號聲 請 人 元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樹舜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內容應詳細記 載票據種類、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通知人、票據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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