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2173號
TPDV,102,司催,2173,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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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元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內容應詳細記
  載票據種類、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通知人、票據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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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