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2082號
TPDV,102,司催,2082,2013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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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082號
聲 請 人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如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如萱),與聲請狀所載發票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請陳明發票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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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