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446號
TPDV,102,司促,30446,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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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夏慧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102 年12月6 日起至103 年4 月
  27日止,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900,000 元部分,性質上為將
  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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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