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勁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恩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承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松
一、債務人勁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
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承智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
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二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
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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