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412號
TPDV,102,司促,30412,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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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宥菁(原名陳秀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陳宥菁(原名陳秀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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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