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利毛刷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2 年10月24日起算,抑或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請釋明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票款時,應提出支票退票
理由單之清晰影本,利息起算日得自退票日起算;如係借款
且未約定利率,法定利率為5%)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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