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301號
TPDV,102,司促,30301,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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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利毛刷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2 年10月24日起算,抑或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請釋明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票款時,應提出支票退票
  理由單之清晰影本,利息起算日得自退票日起算;如係借款
  且未約定利率,法定利率為5%)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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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利毛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