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188號
TPDV,102,司促,30188,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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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帆竹  住臺北市汀州路1段19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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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