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楷峯
林健富 住臺東縣鹿野鄉龍田村9鄰光榮路5
莊智凱 住臺東縣臺東市豐年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0089號)
(一)緣債務人林楷峯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14日邀同
債務人林健富、莊智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1 年8 月14日起至
102 年8 月14日止,利息月繳,本金到期清償,利息
按本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為3.62% )加碼年息
3.25% 機動計付(目前計為年利率6.87 %)如有違約
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
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林楷峯應於每月14日繳付利息,上開借款自10
2 年7 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依授信約定書中
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就上開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又林健富、莊智凱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
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