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089號
TPDV,102,司促,30089,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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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楷峯 
      林健富  住臺東縣鹿野鄉龍田村9鄰光榮路5
      莊智凱  住臺東縣臺東市豐年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0089號)
  (一)緣債務人林楷峯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14日邀同
     債務人林健富莊智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1 年8 月14日起至
     102 年8 月14日止,利息月繳,本金到期清償,利息
     按本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為3.62% )加碼年息
     3.25% 機動計付(目前計為年利率6.87 %)如有違約
     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
     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林楷峯應於每月14日繳付利息,上開借款自10
     2 年7 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依授信約定書中
     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就上開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又林健富莊智凱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
     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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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