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956號
TPDV,102,司促,29956,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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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明媛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9956號)
  (一)債務人鄭明媛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9,000元整,約定
     借款期限18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
     5,500 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
     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
     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
     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
     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新臺幣60,5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
     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帳號:00000000000000;分號: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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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