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姝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9819號)
(一)債務人王姝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10月27日止累
計209,445 元正未給付,其中204,118 元為消費款;
4,236 元為循環利息;1,09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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