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孝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梓彤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