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783號
TPDV,102,司促,29783,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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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孝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梓彤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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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