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763號
TPDV,102,司促,29763,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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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基準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沖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捌佰柒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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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準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