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760號
TPDV,102,司促,29760,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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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雅真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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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