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雅真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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