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綿德 住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