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樺昇麗池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志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富屘 住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