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姝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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