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489號
TPDV,102,司促,29489,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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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金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9489號)
  (一) 債務人周金國於民國92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03 年05月1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機動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
    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11月19日止累計34,450
    元正未給付,其中31,809元為本金;1,657 元為利息;
    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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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