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436號
TPDV,102,司促,29436,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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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慶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剛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淑貞  住臺中市北屯區軍功東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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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