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林淑鑾(即許 春之繼承人)
許紘彬(即許 春之繼承人)
許佩茹(即許 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
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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