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意珺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圃興(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陳一興(即
陳振華之繼承人)、陳繹天(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陳思如(即
陳振華之繼承人)、陳榮興(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陳瑩穗(即
陳振華之繼承人)、陳瑩璇(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振華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陳圃興(即陳振華之繼承人)
、陳一興(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陳繹天(即陳振華之繼承
人)、陳思如(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陳榮興(即陳振華之
繼承人)、陳瑩穗(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陳瑩璇(即陳振
華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