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394號
TPDV,102,司促,29394,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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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意珺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思如陳圃興、陳一興、陳繹天陳榮興
陳瑩穗陳瑩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是否為限定繼承,如是,請具狀更正聲明。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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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