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9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賴意珺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思如、陳圃興、陳一興、陳繹天、陳榮興、陳瑩穗、陳瑩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債務人是否為限定繼承,如是,請具狀更正聲明。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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