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淑吟(原名高淑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堂川
一、債務人高淑吟(原名高淑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
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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