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366號
TPDV,102,司促,29366,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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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淑吟(原名高淑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堂川 
一、債務人高淑吟(原名高淑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
  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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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